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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键字:职称评审
更新时间:[2008年9月2日14:46] 网络直通车



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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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型: 人事人才信息 (2008-06-17)
粤人发〔2008〕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央、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精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决定于2008年在全省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评审范围包括全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组织

(一)省人事厅设置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省教育厅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员库,负责全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评委会评审委员库的管理、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从2008年开始,全省在职在岗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和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教研员不再评定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原已经评审取得的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仍有效,并等同于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省、广州、深圳、佛山中学教师高评委会不再受理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小中高)评审。

三、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做到准确、客观、真实。

(二)单位审核及推荐上报。(1)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并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组织人员审核申报材料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后报送所属市教育局、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县级及以下学校须经县教育局、人事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市教育局、人事局)。(2)市教育局、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确定推荐人选后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评审材料加盖骑缝章后集中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三)评委会评审及上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人员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所在单位如实填报《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返回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报告》、评审通过人员的有关材料和信息数据报省人事厅审核。

(四)省人事厅核准发证。省人事厅审核同意的,发给资格证书,连同评审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其中《申报表》由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评审未通过或省人事厅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证明等材料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凡涉及有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结论的材料,只退回市、县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

四、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试点工作是我省深化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小学教师特点评价制度的重大举措,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各地人事局和教育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加大政策宣传,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坚持择优原则。为保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试点工作将采取定额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今年全省推荐名额共300名,原则上以各地实有在职教师人数为基数,适当考虑各地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状况。各地在推荐人选时,对已获得小学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严格审核,公开公正。各地要严格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杜绝一切弄虚作假现象,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公示时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材料一经查实,将对申报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今年评审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名额分配、申报材料要求以及具体时间安排由广东省教育厅另文通知。

  附件: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教育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

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应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胜任循环教学,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效果显著;积极参与教师继续教育,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实施素质教育和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道德品质良好,教育思想端正;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者,视情节轻重,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一稿多投,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其中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课程、新理念、新技术和师德修养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一、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

二、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14节以上,班主任10节以上,校级领导和学校中层干部8节以上,少先队大队辅导员6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8节以上,并接受学生咨询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100节、市级70节、省级40节。

三、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教师胜任各年级或各年龄班的教学并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主持或参与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其中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还须具有省教育厅认可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B级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心理健康教育5年以上;教研员能独立指导一线教师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能积极推广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和教学经验。

四、小学教师每学年承担校级公开课1次,并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1次;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学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活动2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每学年组织全校性少先队活动4次;幼儿园教师每学年承担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1次;教研员每学年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学科讲座1次,并举办本区域的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1次。

五、教师重视德育工作,在教育、引导学生成长中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提交近2年来本人在育人工作方面的经验材料。

六、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的青年教师,有2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七、城镇小学教师,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研成果突出,每学年承担的公开课(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学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身体素质、心理素质,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培养优秀生转化后进生成绩显著,转化后进生5人以上。

(二)任教学科学生兴趣浓厚,在同等条件下,任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学年或与其他班级相比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奖1次。

(四)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2次,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1次或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2次。

二、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重视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幼儿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面向全体幼儿,注重个性化教育,综合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有效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二)任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合作,班风、学风好,班级教育特色明显,幼儿心情愉快、积极向上,具有健康活泼的个性,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与行为习惯,自理能力较强,每学年幼儿发展水平测评各项指标均达标。

(三)任教班级获园级先进班2次,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1次或园级以上优秀教师2次。

三、特殊教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善于针对残疾学生的思想实际、年龄特征及身体缺陷等情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注重塑造学生健康向上的人格,培养学生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动手能力。

(二)任教班级学生的学习成绩不断提高,集体荣誉感强,合作精神好,具有一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转化行为偏常学生2人以上。

四、德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面向全体学生,培养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干部,转化后进生8人以上,学生无重大伤害事故和安全事故,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学校德育或班级管理工作经验在校级以上会议交流。

(二)任教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2次,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1次,或校级以上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2次。

五、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培养学生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对学生心理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有明显成效,3年内无学生重大心理健康责任事故,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验在校级以上会议交流。

(二)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1次,或校级以上优秀教师2次。

六、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少先队大队基础建设扎实、规范,少先队活动丰富多彩,成效显著,少先队工作有特色。

(二)所任职的少先队大队被评为县级以上红旗大队1次,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1次。

七、教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教研活动成绩突出,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教研骨干。有计划地培训教学骨干,有2人成长为当地骨干教师。

(二)教育科研能力突出,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1项,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二等奖1次。

八、校(园)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四款之一外,还应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方面,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为良好以上(附县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并提交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或者参编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独立完成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专业期刊、专业报纸上发表,另外1篇可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教育类内部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农村学校现任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独立完成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教育类内部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称)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词(语)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二)市级是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市。县级是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三)“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等。

(四)“在职在岗”是指在小学(幼儿)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担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中层干部、校领导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幼儿园、特殊教育教师担任主班教师工作年限等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副班主任年限3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2年;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最多可减免班主任工作年限4年;教研员、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六)“课时工作量”是指(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可计算为课时。

(七)“校级公开课”是指由全校教师或本学科组全体教师、教导处、教研室、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课代替“校级公开课”。

(八)“学校中层干部”是指学校(幼儿园)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九)“校(园)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幼儿园正、副园长。

(十)“城镇小学”是指地级以上市市区和县(市)政府驻地镇的小学。

(十一)“农村学校”是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十二)“教育教学课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课题。

(十三)“县级以上学术会议”是指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

(十四)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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