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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关键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更新时间:[2008年9月2日14:43] 网络直通车



【类别】法律
【颁布日期】1990年9月7日颁布,2001年10月27日修正
【实施日期】1991年6月1日起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文  号】主席令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五)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七)计算机软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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