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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

关键字:新《劳动合同法》
更新时间:[2008年9月2日14:45] 网络直通车



新《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经表决获得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
  围绕《劳动合同法》的订立、出台,争议不断,自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后,立法机关一个月内收到19万余条意见,这个数量甚至超过《物权法》。而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则被部分专家认为是中国重新确立“劳资平衡线”的重要举措。

  和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是不订书面劳动合同付双薪。《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人们对此的解读是,《劳动合同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明确非全日制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同时还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再次是部分适用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显然,这样规定是针对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果这类不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有效保护。

  最后是职业病防治写入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的条款之一。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世界眼中最典型的“强资本、弱劳工”的国家。据报道,1992年,劳资纠纷案约有8万余起,到2004年,中国的劳资纠纷已经在26万余起以上。欠薪民工的悲苦、一些地方政府和资本的过度勾结、企业主用工的非法化、过低的工资福利、企业主随意更改合同以及缺乏工会的力量和声音等已经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切实地保护劳动者利益,同时兼顾守法的资本,从而建立一种稳定的劳动关系就成为《劳动合同法》必须着重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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