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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键字: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年9月2日14:45] 网络直通车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语委,有关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3年5月21日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6号令),促进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全省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三条 省测试机构在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五条 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市级测试机构(站)。市级测试机构接受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省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本市测试业务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 有条件的省属高等院校,经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批准,可建立以面向本校师生为主的测试站。高校测试站接受本校的行政管理和省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本地区的测试点,并明确其工作权责。
第八条 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第九条 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省测试机构制定的测试规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省、市(高校)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测试员分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
申请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通过省级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经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者,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实行测试员聘任制。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的人员,须经所在市(高校)测试机构聘任后方可参加测试工作。
市(高校)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测试员能力、表现,聘任本辖区测试员并报省测试机构备案,聘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或不胜任测试工作的测试员,聘任单位有权对其解除聘任;情况严重者,经报请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批准可取消其测试员资格。
测试员3年内未获聘任参加测试工作,其测试员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下,各级测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测试员的管理,建立测试员个人档案,定期考查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
市(高校)测试机构原则上不借用辖区外测试员,确须借用,须经省测试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测试视导员在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和组织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
(一)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影视话剧演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六)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接受测试人员的普通话达标等级,由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可随所在学校学生接受测试。
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省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第十八条 测试成绩的认定:三级、二级由执行测试的市(高校)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由市(高校)测试机构按规定上报省测试机构审核认定;一级甲等由省测试机构上报国家测试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等级证书遗失,距发证时间3个月内,可向测试实施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测试工作人员应遵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违规者按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应试人应遵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机构制定的测试纪律。违反者按规定取消其测试成绩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试机构须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违反有关规定责任自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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